2004年10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律师的光荣,谁的耻辱?
杨涛

  日前,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84个先进集体、112个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骑军,因法律援助辩护使“死刑犯”无罪释放,并在海南省法律援助中表现突出而获得“全国先进个人”称号。
  这一消息让我对毛骑军律师肃然起敬,也让我深切地感到,建立为家境贫困的及可能判处死刑等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的确很有必要,也任重道远。然而,我们要问的是,毛骑军律师将“死刑犯”从死亡线上拉回来,这是他作为一名律师的无尚光荣,那么,当初将一个清白之身的人往死亡线上推,又是谁的耻辱呢?
  且让我们来看看毛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的一些情况。2001年,毛骑军受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的刘荣彬的二审辩护律师。毛骑军发现刘荣彬一案存在着许多疑点。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实事求是,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更是负有严格审查和把关的“客观性义务”,起诉被告人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站在中立者的角度,兼听各方意见,特别在关乎人命的案件上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对于证据不足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然而,这样一个疑点重重的死刑案件,居然逃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三重把关,使得刘荣彬“顺利地”得以判处死刑,使其遭受近三年的牢狱之苦。我们不禁要问:在毛律师获得荣誉之时,有关司法机关是不是在自己的历史记录上抹了一道黑,该不该对有关办案人员问责呢?
  从这一事件中,笔者认为,我们至少能得到这么几点启示:
  首先是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法律援助,都来关心法律援助,让贫者、弱者都能享受到国家的司法资源。去年全国各地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加起来是1.52亿元人民币,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才一毛多钱。比起一些法援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有明显差距。英国6000万人口有17亿英镑的法律援助经费,我国香港600万人口有9.5亿港币,美国光民事方面就有3.5亿美元,刑事方面则高达30至40亿美元。因此,国家应当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社会各界应当积极伸手捐助。
  其二、要用“问责制”等形式来保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司法人员牢记自己负有在司法活动中不仅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无辜者免受追诉的“客观性义务”。同时,要更加重视法院的中立和独立性的制度设计,法院是中立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被告人之间的第三者,“公、检、法互相配合”的原则应当是从宏观意义上讲,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互相配合”应当让位于中立审查。
  又鉴于省级法院的死刑案件二审与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将下放的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上收。